[返回]湖南科技大学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管理办法

作者:$curArticle.author 时间:2023-06-16 点击数:








                                          

科大政发【2022】36号


关于印发《湖南科技大学领导干部离任

经济责任事项交接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湖南科技大学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管理办法》已经学校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科技大学

2022年5月23日

湖南科技大学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

交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学校领导干部经济监督管理制度,规范领导干部离任交接程序,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由学校任命的党政管理机构、直属机构、教学科研单位、校办企业(以下统称校属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校属单位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校领导兼任校属单位正职领导职务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单位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离任后,应及时清理个人保管、使用的公有财物,所在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协助其做好相关经济责任事项的清理、核实工作,接任领导干部应积极主动地配合做好交接工作,确保交接期间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四条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的主要内容:

(一)离任时单位的基本财务情况,包括任期内资产、财务收支、债权债务、经费(或资金)结余等情况,重点是经费指标结余及任期发生额、债权债务余额及任期发生额(特别是账外应收未收、应付未付款项)等情况及相关资料。

(二)离任领导干部个人保管和使用、借用的公款公物及其他应当移交的贵重物品和重要资料,包括:交通工具,计算机,照相、音响、摄录放器材,大型工具性书籍,文件、票据、电子数据等其它应该移交的资料。

(三)离任时未完成的经济事项,包括尚未完成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专项,尚未完成的基建、改扩建项目、修缮及承包、租赁、合作、抵押、担保、投资、融资等事项的进展、资金支付情况的合同、协议及相关材料。

(四)离任时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诉讼事项等。

(五)涉密单位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应遵守涉密相关规定移交。

(六)其他需要说明和交接的离任经济责任事项。

第五条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程序:

(一)组织协调

1.党委组织部负责沟通协调,确定交接时间、参加人员,并在办理有关领导干部离任手续前,向离任领导干部发出《湖南科技大学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通知书》(附件1,以下简称《通知书》),同时抄送原任职单位及有关部门和接任领导。

2.审计处负责提供离任领导干部移交清单并指导填报工作。

(二)清理核实

1.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应在收到《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做好财产盘点、账目清理等工作,按规定将领导干部离任时的相关经济事项填入《湖南科技大学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资料》(附件2,以下简称《交接资料》),经离任领导干部审阅后移交给接任干部审核。

2.接任干部应当在接到《交接资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做好交接事项的核实工作。

(三)监督鉴证

1.清理核实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原任职单位应通知纪委、监察专员办负责监督交接工作;离任干部、接任干部、离任交接监交人员共同对照移交清单经复核无误后,由三方在《交接资料》封面上共同签字认可。

2.审计处对经济事项交接情况发表鉴证意见。

(四)交接存档

1.《交接资料》一式六份,离任干部所在单位将三方签字的《交接资料》,交付离任、接任干部各1份,单位1份,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专员办、审计处各1份存档。

2.财务独立核算单位的交接资料还应当报送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各1份存档。

第六条 离任干部和所在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账项结算。暂时不能结算的,应按照正常的财务审批程序审批并进行登记,确认经济账项情况;未按程序登记反映的,离任领导、接任领导对其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接任干部对离任干部移交的未了结事项应继续办理。对未办理交接手续的未了结事项,离任干部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则上领导干部自学校职务任免文件公布之日起应停止行使原任职单位一切经济事项审批权。

第八条 离任干部对移交的经济责任事项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若交接双方对财务、资产等事项有争议的,以财务、资产管理部门的核查结论为准。

第九条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交接手续的单位及领导干部,党委组织部应督促相关人员尽快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条 对无正当理由的拖延移交的,对交接双方交接事项存在重大分歧,经财务、资产管理等职能部门核查不能确定的,核对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党委组织部应提请学校审计委员会安排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一条 根据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情况,审计处商党委组织部提出审计与否的初步意见,提交学校审计委员会确定是否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二条 对离任交接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线索,应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审计处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经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三方签字的《湖南科技大学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资料》应作为审计人员核查和划分离任、接任领导经济责任界限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校属单位的副职领导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由所在单位负责,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