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湖南科技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作者:$curArticle.author 时间:2021-06-08 点击数:

关于印发《湖南科技大学建设工程项目

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湖南科技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已经学校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科技大学

2020年1210

湖南科技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与监督,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科技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以财政拨款、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等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项目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建设项目审计的目的是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改善工程管理,促进学校建设工程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一)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二)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审计评价相结合;

(三)控制工程造价与促进工程管理相结合;

(四)加强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监理等机构的协调与沟通。

第二章 审计类型及内容

第六条 审计类型

(一)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

学校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先由项目管理部门初步审定工程造价,再由学校审计处实施工程结算审计,审定工程造价。

(二)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

对投资预算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处应实施全过程审计。在项目管理部门全过程造价控制和合同管理的基础上,对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立项阶段、勘察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工程实施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的业务和管理活动进行审计。

(三)建设工程项目阶段性审计

对投资估算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阶段性审计。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确定招投标阶段、工程实施阶段、竣工验收阶段业务和管理活动的审计内容。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投资立项阶段。审核拟建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合理性、合规性;审查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

(二)勘察设计阶段。审核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勘察设计合同的合理性、合规性;审核初步设计方案、设计概算的准确性、合理性。

(三)招投标阶段。审核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施工合同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严密性;审查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程序是否合规、合法。

(四)工程实施阶段。审核工程变更和签证、隐蔽工程验收、工程索赔、材料核价、预付款及进度款支付的真实性、合理性。

(五)竣工验收阶段。审核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工程量计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工程计价、取费的规范性、准确性等。

第八条 审计处应根据各阶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时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监理机构等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建议。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结束时,应对工程投资概算执行、造价控制、项目效益、工期目标实现、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分析产生偏差的原因,找出薄弱环节,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建议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由学校审计处自行实施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委托费用列入工程建设成本。审计处应加强对受托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审计计划

学校各项目管理部门制定的年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维修项目投资立项计划及计划调整方案,建设资金来源等均应及时报送审计处备案,审计处依据备案资料制定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计划。

第十二条 审计组织形式

(一)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

1.工程造价200万元(不含)以下的结算原则上由审计处自行审计;

2.工程造价在200万元(含)以上的结算由审计处组织实施,可自行审计,也可根据审计资源状况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3.结算送审集中时,为保证审计质量和审计结果的时效性,审计处可集中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学校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项目结算审计。结算送审资料在审计程序结束后,应归还项目管理部门并办理相应手续,由项目管理部门对审计报告及结算资料进行统一归档。

(二)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原则上由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三)建设工程项目阶段性审计由审计处组织实施,可自行审计,也可根据审计资源状况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十三条 工程结算审计按上级规定进行复审,复审的建设工程项目,其结算造价以复审核定金额为最终依据。

第十四条 需要复审的项目应在工程结算初审意见出具后15个工作日内,向复审机构报送相关审计资料。复审项目必须留足工程尾款,工程尾款一般为工程结算初审金额的15%,同时要扣回工程预付款、甲供材料款等。复审项目的结算要求应写入学校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

第四章

第十五条 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处开展审计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拒绝或拖延提供审计资料及其他材料、拒绝执行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阻扰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由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十七条 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时,应当按照《湖南科技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组织实施。应严格遵循审计程序,执行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十八条 根据学校规定或经学校批准委托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按校内结算办法办理项目结算审计。

第十九条 办理竣工结算时,施工单位送审金额与审计处最终审定金额相比,审减金额超过5%(含5%),学校将按审减额的10%扣减工程款,用于支付审计费用;审减金额小于5%,由学校承担所发生的审计费用。项目管理部门在订立合同时,应明示学校审计的有关规定,并将其列入合同条款中。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科技大学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科大政发〔2011〕119号)同时废止。

湖南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0年12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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