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湖南科技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作者:$curArticle.author 时间:2021-06-08 点击数:

关于印发《湖南科技大学内部审计

工作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湖南科技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经学校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科技大学

2020年122

湖南科技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南科技大学章程》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坚持和加强学校党委对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学校成立审计委员会,作为学校审计工作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主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校纪委书记、协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监察专员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和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代表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加强党对审计工作领导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部署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等。审计委员会具体职责将另行规定。

第六条 审计处作为学校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同时作为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审计处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需经审计委员会研究的事项,经校长或协管校领导批示后,由审计处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特别重大的事项按规定报校长办公会议、学校党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八条 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第九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的变动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当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十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要管理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三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四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审计处应当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对学校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学校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

(十一)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处协助校长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十七条 审计处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内部审计实施程序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实行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审计处商有关部门确定,报审计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第十九条 在审计项目实施前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 审计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根据工作需要,抄送组织部、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等有关部门。

审计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

(三)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和审计起止时间;

(四)需要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提供的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要求;

(五)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处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一)协助有关部门查证,以及办理信访、举报等事项;

(二)有证据或者迹象表明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存在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收支资料,转移、隐匿资产或者串通提供伪证等行为;

(三)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违规;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相关情况,评估其存在重大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的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

(二)项目名称;

(三)审计目标和范围;

(四)审计内容和重点;

(五)审计程序和方法;

(六)审计组成员的组成以及分工;

(七)审计时间进度计划;

(八)审计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实施审计:

(一)通过检查、查询、监督盘点、发函询证等方法实施审计;

(二)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会谈内容作出记录,或者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四)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准确、完整记录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获取时间等信息;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还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

内部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取得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确认;确实无法取得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签名确认。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完成审计项目后,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审计概况。包括立项依据、背景介绍、上次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审计目标与范围审计内容和重点;

(二)审计依据。实施审计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内部规章制度等规定。如存在未遵循内部审计准则的情形,应当在审计报告中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审计结论。对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作出的评价;

(四)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主要问题的事实、定性、原因、后果或影响等;

(五)审计意见。针对审计发现的被审计单位在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违反国家或组织规定的行为,在组织授权的范围内,提出审计处理意见,或者建议组织适当管理层和相关部门作出的处理意见;

(六)审计建议。针对审计中发现的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其他需要进一步完善提高的事项,在分析原因和影响的基础上,提出有价值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应当将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提出书面意见的,审计组应当进行研究和核实,并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连同该书面意见一并提交审计处。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应当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

对涉及重大事项、重大问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存在较大分歧的,审计处可以提请学校召开专项会议进行审议。

审计处应当将经过复核审理或者审议的审计报告报审计委员会审批,重大事项报校党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处报送整改方案;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90日内逐项销号完成整改,并将书面整改报告报送审计处。

审计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汇报审计整改情况。

第二十九条 审计项目终结后,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内部审计项目档案应当包含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单及证据证明材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书面意见、审计报告以及整改报告等资料。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向其上级单位和审计机关报送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统计报表和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等资料。

第六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学校加强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审计整改约谈等工作,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三十二条 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所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内公开。特殊情况,经校长批准后,可扩大公开范围。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三十四条 学校加强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监察专员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五条 学校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并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科技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科大政发2011117号)同时废止。

湖南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0年12月2日印发

1